報銷發票財務一旦作廢報銷人可以收回嗎?
答:報銷發票財務一旦作廢報銷人是不可以收回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85號)第四條規定,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后,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稅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退回開票方。

銷貨方在未取得購貨方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是不得擅自將已開具的專用發票作廢的,否則會出現稽核比對不符。對于購貨方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得退還給開票方的。貴公司應在系統中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然后根據開票方開來的紅字發票后作進項稅額轉出,再由開票方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給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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