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按上年收入計提對嗎?
答:這一說法不準確。
新準則規定,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等都不預先計提,且不區分受益對象,發生時據實列支,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的計提基數工資總額是應發工資的概念,包括代扣代繳的社保和個稅。
根據國稅發〔2006〕56號文件“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明確解釋: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4號:“自
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0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工會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本條同時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企業應當及時按規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劃撥工會賬戶。至于多計提工會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超過職工工資總額2%部分的工會經費是不予稅前扣除的。如果企業想支持工會開展活動,可以通過行政補助方式向工會劃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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