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是如何處理代收款?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上述規定,汽車銷售企業銷售汽車代收保險費,屬于增值稅納稅人代收的不征增值稅的價外費用,與營業稅條例中對營業稅納稅人如何規定無關。
政策依據:
36號文附件二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務過程中的代收費用、代付費用不計入收入。
36號文附件一第十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滿足條件的財政性收入不作為增值稅的應稅收入。因此,行政事業單位代政府部門收取的代收代付費用不納入應稅范圍。
但以上情況適用范圍很窄收取時需要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對一般企業不適用。
36號文附件一第37條規定:代為收取并符合附件一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價外費用。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在業務活動過程中代政府收取的行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收費,作為往來核算即可,不作為企業價外費用,無需繳納增值稅。
36號文附件一第37條還規定: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也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增值稅。
企業經營中屬于這種情況的比較常見。關鍵的要點是:收取的資金最終屬于委托方,委托方會向支付方開具發票,企業在中間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企業代收的款項不符合以上規定,代收資金屬于價外收費的性質,應該并入應稅收入,繳納增值稅,屬于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想要了解代收款稅務處理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不是一對一的死公式,需要靈活應對,找準代收款的屬性,請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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