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返還手續費規定是怎樣的?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并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
同時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1994年出臺的20號文第二條明確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小編認為企業需關注的是手續費發放給具體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辦稅人員作為獎勵,方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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