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人可以提前要求銀行付款嗎?

答:銀行承兌匯票收款人可以提前要求銀行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時效】
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就是說承兌期限可以是六個月以內的任一時段。業務實踐中,通常以月為單位設置承兌期限。
2、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為2年。票據權利就是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從票據到期日算起為2年。
3、銀行承兌匯票的民事權利為2年。
4、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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