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的獎金及補貼,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除按照上述規定以外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在行權時是否與當月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
因此,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應與當月月度工資薪金區分,各自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補貼應當合并到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董事費、監事費應按哪個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的規定,(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九) 張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獎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發放,張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終獎時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次取得年終獎時還可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因此,張女士第二次取得年終獎時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應并入到當月的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十)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于"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因此,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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