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哪些,稅率如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248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37號)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對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暫按定額五元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附: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一)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結合增值稅、消費稅)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屬于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之列,照章納稅。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
(二)產權轉移書據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僅包括“四證一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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