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發票抵扣有哪些規定?
1.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才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2.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3.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4.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5.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臨時工相關稅前扣除問題
(1)按工資薪金操作:臨時工、季節工,與企業簽定長期或短期勞動合同或協議,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9〕3號通知")的規定,其工資薪金允許在稅前扣除.
需要提供的資料:企業應提供工資明細清單、勞動合同(協議)文本、個人所得全員全額申報證明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證明:
注意按照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話,不征收增值稅,企業不需取得發票.
(2)按勞務報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的條件,屬于勞務費在稅前扣除,必須滿足按照勞務繳納個稅,同時需要取得發票方能稅前扣除.
7.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不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并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但企業因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屬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8.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上文小編簡單為大家介紹了企業所得稅發票抵扣的8條規定,更多企業所得稅的其他規定,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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