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稅優惠?這幾項業務可不能享受!

2017-04-13 10: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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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通過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有線裝置或者媒體,向境外客戶提供的播映、文體、教育、醫療服務,是否屬于跨境服務增值稅免稅的范圍呢?

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業務活動。

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之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明確:中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那么,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具體又是指的那些項目呢?納稅人在國內通過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有線裝置或者媒體,向境外客戶提供的播映、文體、教育、醫療服務,可否按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呢?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但是。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演出、文化比賽、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

但是,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教育醫療服務,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

因此,納稅人在涉外業務中,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屬于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范圍,但在境內通過互聯網、有線電視、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等無線、有線裝置或者媒體,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不屬于在境外提供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不能享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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