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留底稅額分攤到分公司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機構,不能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進行轉讓,所以其留抵稅額,在被轉讓后,不能結轉到新成立的子公司繼續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因此,貴公司注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以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雖然一般納稅人注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以退稅,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準予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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