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如何計稅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
復》(國稅函〔2005〕318號)及《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人員
工當期的工資收人,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因此,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工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 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只有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企業所得稅前才能扣除。
但“特殊 工種”不是財稅概念,納稅實踐中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工種名錄》(特殊工種允許
職工提前退休,因此有非常詳細的具體特殊工種明細及具體文件)中的規定。建議企業與 主管稅務機關就企業實際工種問題進行溝通確認。
會計處理時,為職工購買商業意外險,屬于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 出,會計上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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