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季度預繳能夠彌補季度虧損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2011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修訂的及其填報說明,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表樣中已經明確列明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所以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
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以前年度虧損是否可以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業務需求的通知》(國稅函[2008]126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表樣內容:將“業務需求”中申報表第5行“加:納稅調整增加額”、第6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第7行“減:彌補虧損”、第8行“應納稅所得額”刪除。
需求內容:將“業務需求”中第6頁“三、功能描述(三)業務處理規則”第6至第9項內容刪除,第10項以后表述的對應關系相應調整;將“業務需求”中第12頁“四、需調整的關聯業務(一)季度彌補虧損信息的處理”內容刪除。
因此,2008年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在第一季度預繳時不考慮彌補虧損,虧損應等年終時一并彌補。
相比于上文的解釋,大家只要對所得稅季度預繳能夠彌補季度虧損嗎有一個直接的判斷就行,本文是關于所得稅季度預繳彌補季度虧損的文章,會計學堂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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