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認證未抵扣發票能作廢嗎
答:一、相關法律規定
1、《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
1)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2)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2、小結下:
要想作廢一個已經開具并交付的發票,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四個條件:1)作廢動作不能超過開票當月;2)取回開出的發票聯和抵扣聯;3)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4)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各種不符。
二、實際做法
1、當月作廢,無法回避:想跨月作廢技術上實現不了。所以,實踐中,都是當月作廢已經開付的發票的。
2、取不取回已經開具并交付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問題不大。反正稅局不知道是否實際取回了。所以實踐中,大多都沒有取回發票聯和抵扣聯。因此,購買方在稅局通知其轉出進項稅前,無從知道銷售方已經作廢該發票。
3、銷售方肯定在抄稅前作廢發票的,并且在此之前認真”盤算“過作廢哪些發票的。
4、是否已經記賬,無所謂吧。即使做了賬,也可以修改嘛。再說了,一般都是下月初做這個月的賬,作廢時(當月)大多還沒記賬。
5、購買方是否認證或不相符,其實銷售方作廢時也不關心。關鍵是:現在的系統,即使購買方已經認證了,銷售方也可以作廢。這是很要命的:理論上,已經認證相符的發票,應排除銷售方單方面作廢的可能。可惜的是:現在系統里,真的可以作廢,即使購買方已經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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