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會可以開什么票據
答:捐贈票據對慈善組織、捐贈人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捐贈票據是慈善
組織接受用于慈善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就捐贈人而言,捐贈票據是進
行慈善捐贈的法定憑證,也是申請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就慈善組織而 言,其開具捐贈票據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并依法進行。在實踐中,不少慈善
組織一度出現過捐贈票據的“一票難求”問題。
為此,財政部先后下發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關于中
央公益性單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 〔2010〕122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
據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7號)等通知文件。從《慈善法》出發, 結合相關文件,慈善組織開具捐贈票據的要求如下:

首先,慈善組織需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 定,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凡是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
并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可依法申領。 首次申領時,應先行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并提交申請函、民
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章 程,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財政部門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慈善組織提供的申請材料 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準,辦理
《財政票據領用(購)證》,并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再次申領時,應當 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購)證》,并提交前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情況,
包括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 內容。財政部門對上述內容審核合格后,核銷其票據存根,并繼續發放公 益事業捐贈票據。
其次,接受捐贈以開具捐贈票據為原則。慈善組織接受捐贈的,應當開具捐贈票據。慈善組織接受貨幣(包括外幣)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
金額填開捐贈票據;慈善組織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 捐贈票據。捐贈票據需要載明的內容要素包括: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
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對于已開具的捐贈票 據存根,慈善組織應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此外還有免于開具慈善捐贈票據的情形,是開具票據原則的例外。 一是捐贈人要求匿名的;二是捐贈人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對與上述無
需開具捐贈票據的情形,慈善組織應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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