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返還政策有哪些?

答:對于城建稅返還政策,會計學堂給您整理了如下:
1、因減免增值稅而退稅:
《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143號)第三條規定,對由于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120號)第三條規定:“對由于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同時退還已納的教育費附加。
2、前期多繳、錯繳增值稅而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如果增值稅因為前期多繳或者錯繳而退稅,應退回相應的城建稅及附加。
3、因增值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而退稅:
財稅[2005]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明確如下: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4、因增值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而退稅:
根據《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
)文件規定,現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有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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