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軟件服務費可以全額抵扣嗎
答:對于購入的軟件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要從三個方面考量:
一是看購入的軟件是否為增值稅的課稅對象;
二是看是否取得了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合法憑據;
三是看軟件的用途,是否屬于不得抵扣項目的范圍。
如果購買的是具有合法復制品權利的軟件產品,就屬于增值稅的課稅對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從該文件可以看出,軟件產品是增值稅的應稅項目,銷售這樣的軟件產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貨方來講,如果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不可抵扣的范圍,就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購入的軟件是以取得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或著作權的形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務,不征收增值稅。
如果購入的軟件是取得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或著作權的形式,這樣的軟件就屬于營業稅課稅對象,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所謂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幾種情形。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公司購入的軟件屬于具有合法復制品權利的軟件產品,用途不屬于不得抵扣的范圍,又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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