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本化的利息支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借款費用是可能需要資本化的。
假如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在稅前扣除時要區分幾種情況。
(一)資本化計入存貨的利息支出
如果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其利息支出應計入存貨成本。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在此處是一致的。
1、存貨在建造的當年,由于利息支出是直接計入存貨成本的,尚未進入銷售成本,對當期損益不產生影響,因此不需要對超標的利息支出做納稅調整。
2、存貨已經達到預定可銷售的狀態的,但是尚未銷售的,計入存貨成本的利息支出也不影響當期損益,也不需要對超標的利息支出做納稅調整。
3、包含有資本化利息支出的存貨對外銷售的,需要對整個資本化利息支出中超標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可能既包括當年的利息支出,也包括以前年度資本化的利息支出。
(二)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將導致其會計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是通過折舊或攤銷等進入損益的,因此超標的利息支出將在這個折舊期間或攤銷期間進行納稅調整。
(三)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超標的納稅調整與所得稅申報填寫
說到“利息支出”的納稅調整,有人會想當然地認為在《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利息支出”中調整。如果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因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說明: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為第1-2列金額。
看清楚了“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如果不是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當然就不能在此處填寫,資本化的利息支出當然不是計入當期損益的支出,所以不能在此處填寫。
資本化進入存貨的,銷售后會進入到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中,在《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沒有專門的行次填寫,故可以將其納稅調整在“29.(十六)其他”填寫。
資本化進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屬于資產類調整項目,應先填寫《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然后再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31.(一)資產折舊、攤銷(填寫A105080)”。
二、籌建期間的利息支出
(一)籌建期間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6602管理費用”科目下:(一)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籌建期間利息支出的稅務處理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中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三)籌建期間利息支出的稅會差異分析與納稅調整
會計上對于籌建期間的費用化的借款費用,全部計入當期損益;稅務上,可以有兩種選擇選擇,一是開始經營當年一次性扣除,一是可以按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稅會差異分析與納稅調整:
1、稅務上一次性扣除可能存在的稅會差異及納稅調整
企業籌建期間小于1年且籌建當年就進入生產經營的,稅務上選擇一次性扣除的,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化的借款費用,稅務和會計處理一致,不存在稅會差異,如果利息支出超標也應在當年進行納稅調整。
如果籌建期間是跨年度的,即使稅務上選擇的是在開始經營年度一次性扣除,那么在仍然處于籌建期間年度的借款費用即便會計上是費用化的,稅務上由于不計算當期虧算還是屬于類似于資本化處理。因此,企業在籌建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在填報時應調整:屬于純籌建期間的,將所有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包括費用化的借款費用全部調整為0;屬于既有籌建期間又進入生產經營期間的年度,則需要將以前年度的籌建期間費用加上進行扣除,超標的利息支出在進入生產經營期間一次性調整。
2、稅務上選擇按照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該項攤銷期限不少于三年。
會計上按照會計準則在費用化借款費用發生的當期,全部計入了當期損益。
因此,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化借款費用在納稅申報時應調減至0,在進入生產經營的分攤期間時應按照長期待攤費用進行調增。如果籌建期間利息超標,在整個分攤期間進行調整。
稅務上選擇按照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引起的納稅調整屬于資產類調整項目,應先填寫《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23.(四)開辦費”,然后再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34.(一)其他”。
綜上所述:對于利息支出超標情況,一定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想當然就馬上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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