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農產品進項稅抵扣
答:現行農產品銷售業務征免稅概述
一、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通知印發)所列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所有權屬于公司的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此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四、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蔬菜(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于前述蔬菜的范圍。各種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制成的蔬菜罐頭不屬于前述蔬菜的范圍。
五、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但不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購進農產品計算進項稅額的憑證
現在稅收政策(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購進(初級)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包括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所計算的進項稅額并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繼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對上述“銷售發票”的定義予以了明確:所稱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同時,現行稅收政策對于農產品的界定,只限定必須是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但并未限定是自產還是非自產。也就是說,不論銷售的是自產的還是非自產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都是銷售農產品。至于是非自產還是自產,只是區別增值稅征免的標準。
綜上,對于一般納稅人購買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具體可分為:
一、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的免稅農產品(含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和“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銷售的畜禽),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制(印制、發放、管理)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憑小規模納稅人依照3%征收率計繳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申請(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二、購進非自產的農產品,憑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申請(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征收率3%)增值稅普通發票,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取得一般納稅人自行開具(稅率13%)、小規模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代開(征收率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按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三、從非農業生產者處購進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蛋產品或蔬菜等農產品,基于購買免稅項目不得抵扣進項的增值稅基本原理,再據“免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批發、零售鮮活肉蛋產品或蔬菜的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當然,批發、零售免稅農產品的納稅人如果放棄享受免稅后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購買方在取得發票后,可按前述方法計算進項稅額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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