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職工因參保重復(在異地已參保),現退社保。該員工工資已計入費用,報企業所得稅時,此筆費用是否要做調增處理?還有應返員工全額還是個人部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現又收到退保費,該保險費用并未實際支付出去,前期列支的費用,需要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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