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賬務處理
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
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并為一個新企業,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合并、兼并,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合并、兼并時,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兼并后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企業依法合并、兼并后,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稅人的處理
l、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并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合并、兼并后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并或兼并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合并或兼并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并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并、兼并前合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并、兼并前各企業龐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并、兼并后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1、企業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業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以上詳細介紹了吸收合并賬務處理如何做,也介紹了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作為一名單位的財務工作人員,需要特別清楚,吸收合并賬務處理做法應如本人所講,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律依據應該是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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