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區別
1、出資方式不同.普通合伙是2個以上合伙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勞務等出資.特殊合伙是2個以上50個以下,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經營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特殊合伙以是知識產權等方式出資的特殊合伙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其對日常合伙事務的管理權也很有限.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執業活動不同.普通合伙是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承擔無限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特殊合伙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以上詳細介紹了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區別在哪里,也介紹了法律依據是什么.作為一名單位的財務人員,需要很清楚,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區別在于出資方式不同、經營管理不同、職業活動不同等等,如果遇到了這兩種不同的合伙方式,需要及時的區分清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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