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取消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后,辦理程序有什么變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第五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當自行判斷能否享受協定待遇,如實申報并報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第六條規定,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自身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出,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非居民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協定規定扣繳,并在扣繳申報時將相關報告表和資料轉交主管稅務機關。
非居民納稅人未向扣繳義務人提出需享受協定待遇,或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和相關報告表填寫信息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取消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后,由非居民企業承擔自行判斷并提供資料責任,如果符合報送資料即可享受,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扣繳義務人承擔轉交資料并按規定扣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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