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發現要求補征稅增值稅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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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機關查補納稅人應計未計的收入,納稅人補稅后,當期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期申報表填入當期開具的全部增值稅發票的數額記入表一第1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再將查補已經補稅的銷售額在表一第4欄“未開具發票”中填寫負數,同時表一的第6欄“納稅檢查調整”中要將查補數填入;銷售額還要在主表的第4欄體現,稅額在主表的第16欄“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體現。
2、稅務機關查補的調減的進項稅額,表二填寫在第19欄“納稅檢查調減進項稅額”中,主表填寫在第16欄“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新):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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