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費、通訊費補貼是否扣繳個稅

2017-04-12 10:3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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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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