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交什么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文件規定: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文號:(國稅發[1999]065號)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另外還需要在地稅部門繳納營業稅。
綜上所述民辦非企業單位需要交營業稅及營業稅的附加稅,合計稅率為營業收入的5.55%,還要按應稅所得額交25%的企業所得稅(如屬小型微利企業按20%)。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項撥款屬于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稅務機關檢查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撥款證明文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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