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銷售企業免稅是什么意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
因此,批發企業銷售在文件范圍的蔬菜,可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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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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