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計算舉例說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消費稅計算舉例
(一)資料:紅星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11月份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11月3日,銷售甲種糧食白酒10噸,每噸含稅單價24570元;銷售乙種糧食白酒5噸,每噸含稅單價22230元;銷售丙種糧食白酒20噸,每噸含稅單價21060元,款項全部存入銀行。
(2)11月8日,銷售薯類白酒3噸,每噸含稅單價468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元,款項全部存入銀行。
(3)11月14日,銷售以外購薯類白酒和自產糠麩白酒勾兌的散裝白酒6噸,每噸含稅單價117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用于勾兌并銷售,貨款存入銀行。
(4)11月15日,用自產甲種糧食白酒9噸,從農民手中換玉米,已經驗收入庫,開出收購專用發票。
(5)本月份委托某酒廠為其加工酒精6噸,糧食由委托方提供,發出糧食成本5.1萬元,支付加工費6000元,增值稅102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受托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10噸,每噸含稅單位售價3.51萬元,當月全部銷售。
(6)11月28日,自己生產的甲種糧食白酒8噸中的3噸用于饋贈,另外5噸用于職工福利。
(二)根據以上資料:
(1)本月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多少元?
(2)本月應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多少元?
(3)本月應納增值稅是多少元?
(4)委托加工業務,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是多少元?
(5)本月全部應納消費稅(不包括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是多少元?
(三)分析:
(1)以甲種糧食白酒換玉米以及用于饋贈、職工福利等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國稅發(1995)192號)和消費稅(財稅字(1995)53號)。
本月銷項稅額=[(10+9+8)×24570+5×22230+20×21060÷(3×4680+2340)+6×2340+10×35100]÷(1+17%)×17%=229160(元)
(2)本月進項稅額=3×1170÷(1+17%)×17%+9×24570×10%+1020=510+22113+1020=23643(元)
(3)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229160-23643=205517(元)
(4)代收代繳消費稅=(51000+6000)÷(1-5%)×5%=3000(元)
(5)根據財稅(2001)84號《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相應調整為定額稅率的比例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稅率規定為: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為15%。此外,對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其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不再予以抵扣。根據上述規定,本月份應納消費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10+5+20+3+6+9+10+8)+2000斤/噸×0.5元/斤+[(10+9+8)×24570+5×22230+20×21060+6×2340+10×35100]÷(1+17%)×25%+(3×4680+2340)÷(1+17%)×15%=406600(元)。
解題指導: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政策的調整還須注意下列問題:(一)糧食白酒包括以果木或谷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比例稅率:(1)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2)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3)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有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二)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如下:(1)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2)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3)生產銷售、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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