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開專票錯誤能不能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因此,如果代開專票出現錯誤或者出現退貨等情形,納稅人可以申請作廢該專票,而且不會因此多繳稅款.
(二)代開了專票還能否享受小微企業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因此,月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不能追回已開發票,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三)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如何填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條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因此,代開專票"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不填寫銷售方名稱,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在備注欄內.
(四)代開專票是否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編者注:財務專用章已不用)或發票專用章.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應當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無需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五)代開專票一共有幾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三條規定,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的專用發票應統一使用六聯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征收崗位,用于代開發票稅額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
因此,納稅人自開的增值稅專業發票可以是三至六聯次,代開的專票統一是六聯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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