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區的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執行,
新所得稅法規定,所得稅都要匯總到法人單位繳納,總部匯總申報所得稅即可.但是新稅法很多具體操作細則沒有出來,你們分公司還是屬于當地稅務局管理,所以最好也去申報一下,以免麻煩.但是不在當地交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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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區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要辦理稅務登記嗎?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一、分支機構,系指納稅人總機構在其注冊經營地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非法人營業執照,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單獨計算盈虧的機構.
二、分支機構,由總機構持《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證(副本)》,到其主管稅務局,領取并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于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辦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稅務登記.經總機構主管地方稅務分局審核后,核發《注冊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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