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繳制股權轉讓印花稅的繳納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股權轉讓稅收法實施細則》等,具體表述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轉讓其股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繳納股權轉讓印花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股權轉讓稅收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從事股權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股權轉讓印花稅收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股權轉讓印花稅。
3、《股權轉讓印花稅收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股權轉讓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印花稅:(一)在股權轉讓稅證明文件經司法鑒定機關鑒定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報,申報履行稅費義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拓展知識:認繳股權轉讓印花稅是指轉讓股權的當事人在股權轉讓后,按照國家規定應繳納的稅款,由國家征收。主要特征是,印花稅征收對象是股權轉讓的當事人, 其征收基礎是股權轉讓者及受讓人實際結算的金額,而不單單是股權價值本身。印花稅實行簡易征收,由國家規定繳納稅率,印花稅的收入全部歸入國家財政,而未歸入地方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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