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居民在境外取得收入的,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境內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包括在境外從事活動,獲取報酬、報酬等;以及在境外獲得的獎勵、繼承收入、利息、租金、股息及其他收入。
境內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來說,境內居民一般不從事境外從事活動,則其在境外獲得的收入均不應納稅;境內居民從事境外從事活動,則其在境外取得收入,有的取決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稅收法規及其財政政策規定,需受到相關稅收政策的約束和管轄;有的收入由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稅收法規及其財政政策規定不適用,其具體納稅情況另行協商解決。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居民在境外取得收入,應經雙方稅務機關簽署的雙邊協定或多邊協定等執行,具體納稅情況另行協商解決。
拓展知識:為了鼓勵境外華人、港澳臺居民在境外取得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境內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費用后,經國家核定批準的投資者,投資期限超過5年的,按投資期限減按1年換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期限超過10年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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