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稅前所得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確定。根據《個稅法》,綜合所得的稅前所得額包括以下所得:
一、勞動所得。這是指從事勞務活動而獲得的報酬和費用,包括薪金、獎金、補貼、勞務報酬等。
二、營業所得。這是指從居民從事任何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居民提供服務、居民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從事金融保險等業務取得的報酬。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這是指居民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股票股息、債券紅利等報酬。
四、租金所得。這是指居民取得的房地產租金、設備租賃費等收入。
五、財產租賃所得。這是指居民出租自有財產所得的報酬。
六、財產轉讓所得。這是指居民轉讓自有財產所得的報酬。
七、無形資產收益所得。這是指居民所擁有的無形資產,如商譽、品牌、版權、專利權等經營活動或收益所得的報酬。
八、投資所得。這是指居民參與股權投資、股本投資、外匯投資、基金投資、債券投資等活動,取得的報酬。
九、其他綜合所得。這是指居民通過任何形式取得的其他綜合所得。
拓展:《個稅法》規定,當綜合所得超過稅務機關規定的起征點時,應納稅所得額為綜合所得金額減去起征點金額,然后根據不同級別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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