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匯算清繳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均稅收管轄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務總局令第115號)第十八條的規定,應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招待費”規定所指的"業務招待費"范疇內,招待費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業務招待費應當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了納稅調整比例標準的方式納稅調整。按照規定,應減免所得稅額的招待費,應按月累計確定核定減免比例,招待費不得超過累計減免限額。
拓展知識: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支出用于招待客戶的費用,可以抵扣企業的所得稅,但其中禮品費、購買用品費以及補貼員工的費用則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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