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提前報廢的設備需要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是因為根據財稅[2006]No.51文件,中國的增值稅制度中對提前報廢設備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有明確規定,提前報廢的設備應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了確保轉讓方便、快捷,稅務機關還特制定專用的“提前報廢設備及零部件發票”,由稅務機關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或者專業機構發放。此發票需要包括提前報廢的設備報價、購買方的基本信息、出售方的基本信息以及發票的其它信息等內容,具體可參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財稅[2006]No.51號文件)。
綜上所述,出售提前報廢的設備需要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者應正確開具發票,雙方也應當注意記錄及保留發票,以免出現稅務問題。
拓展知識:采購及出售提前報廢設備的雙方務必要注意,提前報廢的設備在報廢前年度及報廢后年度的增值稅申報,如果報廢日期不確定,則采取當期繳稅管理制度,自動抵扣報廢設備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確定報廢日期,則需要在報廢前年度的財報中報廢設備的購置額(除無形資產),及準確的計算和確認其期間產生的增值稅,并從購置額中扣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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