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延長2020年度出口退(免)稅申報時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稅發〔2020〕24號)中明確規定,2020年度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由原定的2020年6月30日延長到2020年9月30日。另外,如果企業因故不能及時申報,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
對于出口退(免)稅申報,延期申報需滿足兩個條件:首先,企業準備申報材料未完全具備,如缺少企業和合同方的海關編碼和開戶許可證等材料;其次,企業申請申報延期后,仍需加快辦理和提交稅收登記和相關材料,以免產生稅費損失。比如,企業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申報,但未能完全提交相關材料,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2020年9月30日。
此外,申報延期也包括其他情況,比如,企業出口貨物未能及時申報,但根據海關單據可以證明確認該出口貨物已完成退運,并且前稅期內已報檢。這些情形可以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申報延期需要配合實際情況,對于依據出口貨物單據可以證明出口確認的企業,可以在單據出現之日起,申報當期所生稅款。
總之,出口退(免)稅申報可以申請延期申報,但需要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并符合申請條件,最好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報,避免產生稅款損失。
拓展知識:
申報延期申報并不是隨意你可以發揮,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中,均需要在延期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防止產生稅款損失。因此,企業申請延期申報,也需要同時采取一定的緩稅措施,以正確處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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