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異地銷售存貨的納稅地點確定,一般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適用“產地原則”來確定的。“產地原則”是指不同范圍內的存貨地,應按實際存貨地,納稅地劃定為產地所在地,即所售存貨實際存在的地點,視為銷貨地,按該地計稅。
比如,有企業A公司在北京、上海設立辦事處,并在上海設有倉庫,由上海發貨的存貨,其納稅地點應該為上海,即該存貨所在地。另外,如果存貨超出上海倉庫倉儲量的,應按上海倉庫的存貨量來計稅,即超出倉庫倉儲量的,其存貨發貨地應按上海倉庫來計稅。
從實踐來看,納稅地劃分是以存貨發出地來判斷,即存貨實際發出地作為納稅地點,因此,企業在異地經營銷售時,應把存貨實際發出的地點作為納稅地點,在存貨發出地處申報納稅,才能得到稅收優惠。
此外,企業異地銷售存貨,應當注意研究一些重要政策,包括:散戶存貨銷售稅收,異地銷售收入可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分支機構之間的垂直交易,異地銷售存貨稅收和跨境電子商務等。另外,企業還應全面、準確了解自己異地經營的管理制度,遵循各種相關規定,同時注意合理配置成本,實現異地經營的最大稅收優惠,拓展經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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