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虧損分配的所得稅會計分錄,可以寫為:
1. 應交稅款:公司貸記 應交稅款(應扣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X元;
2. 分公司虧損:公司貸記 分公司虧損 X元;
3. 所得稅費用:公司借記 所得稅費用 X元;
4. 補充說明: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虧損分配,應照顧分公司的征稅情況,不得指定分配至稅前損益。
因為不同的分支機構有不同的稅法規定,在參與分支機構虧損分攤時,公司應按照規定的稅務征收情況,比如在分支機構稅前預繳,分配虧損時,就不可以指定分配至稅前損益。
另外,虧損分攤后,公司應根據稅務規定,準確計算所得稅,并及時繳納。同時,由于稅務規定有時會發生變化,所以在分支機構虧損分攤時,應以當前有效的稅務規定為準,準確計算相關稅費,及時繳納。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