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未及時建檔納稅人,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處以每月應納稅款1%以內的罰款。”因此,對小規模納稅人未及時建檔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處以每月應納稅款1%以內的罰款。
罰款的具體金額,應當根據未建檔形成的稅款的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納稅款的期限比例確定。例如,如果未建檔形成的稅款為100元,則在一個月內未建檔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應繳稅款1%的金額,即1元。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小規模納稅人,還可以根據規定進行其他處罰,例如罰款、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拓展知識:
稅收稽查執法主要包括入庫稽查、實施稽查、納稅人自查等,根據不同的階段分別采取不同的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打擊稅收違法行為。在稅收稽查執法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將充分發揮審核、監督、查處和督促等職能,通過入庫稽查發現可疑納稅行為,實施稽查發現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