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體戶定額超出收稅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實施條例》的規定,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即超出定額部分需要計算納稅基數,并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保障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得到全面履行。
1、計算納稅基數,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
超出定額部分的收入需要計算納稅基數,在按月收繳個人所得稅時,需要將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扣除速算扣除數,就可以得出當月應繳稅額。
2、備案報稅
超出定額部分的收入需要按月備案納稅,每月應繳稅額達1000元以上,應于次月15日之前到地稅機關備案報稅。
3、全年應繳稅額繳納
超出定額部分的收入需要按年累計納稅,即每月應繳稅額的累計總額,每年年底應繳稅額達2000元以上,應于次年2月15日以及繳納前,在個稅服務網頁備案報稅,并當地稅務機關網站支付。
拓展知識:
當個體戶的超出定額部分應稅收入,不足2000元,可以將超出定額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匯總,作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統一報銷稅務局,按月報稅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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