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年度實際經營收入確定應征稅額。根據《暫行辦法》,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依據有:
一、根據《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是按照營業收入的2%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照企業實際發生的年度營業收入,按照稅率2%計算應交稅款;
二、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企業實際發生的年度非長久性資產購置成本計算,按稅率2%計算應交稅款;
三、根據《暫行辦法》第十六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企業實際發生的年度長久性資產折舊費用計算,按稅率2%計算應交稅款;
四、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七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企業實際支付的罰款所征收,按稅率2%計算應交稅款;
五、根據《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企業實際發生的收入未納入計算的其他費用、損失或捐贈所征收,按稅率2%計算應交稅款;
六、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按企業實際發生的其他項目所征收,按稅率2%計算應交稅款。
以上就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另外,《暫行辦法》還規定: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企業,有權要求減免稅款,但必須滿足條件,即科技改造、節能改造等對排污、減少污染等。此外,還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捐助的情況申請減免稅款。
總之,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收入、購置成本、折舊費用、罰款等,按照2%的稅率來計算應交稅款。
拓展知識: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由中央政府定額征收,由地方政府執行的地方性財政全面稅種之一,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地方財政穩定增長的重要依靠。它利用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稅款作為維護和建設城市管理,投入城市設施硬件保障性支出,以促進城市建設和維護的積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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