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享有總公司資質?
答: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種代理機構,它以自己的名義在總公司的營業范圍內開展營業活動。
可以享有該資質。
簡單點來說,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也就沒有獨立資質資格,等于是在總公司的委托下代表總公司實施工作,所以可以,也只能用同一個資質。
而子公司是有獨立法人的,就算有總公司注資之類的,在法律上仍然是獨立且平等的。如果子公司用總公司的資質,那么在嚴格意義上是屬于資質掛靠或者違法分包的。
1、《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以上規定,分公司
的財產屬于公司所有,分公司對外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執行規定》第78
條第一款亦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這已經形成了普遍性認識。同理,當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時,如果不能執行該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將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2、分公司在工商管理機關依法注冊登記,應當受到《公司法》既有規則的調整。無論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如何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務關系及責任劃分標準,該約定內容均不足以對抗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冊登記的公示效力,進而不足以對抗第三人。分公司如認為其為總公司承擔責任有違內部約定,可與總公司依約定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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