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分錄編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應在收到稅款前錄入,當稅款入賬時,在會計賬簿中憑證登記應付稅款的借方金額,原來的貸方賬戶記入銀行存款賬戶,以表示已收取稅款。
2、當國家稅務機關催辦納稅證明時,應當以已繳納稅款憑證為依據,開具納稅證明,將國家稅務機關憑證、發票等財務憑證登記入賬,確認應付稅款。
3、收款機關在收到稅款后,應錄入憑證,財會憑證須有收稅款細目和金額,校核后登記入賬,憑收據,在國家稅務機關接收到稅款的情況下,以應付稅款為借賬戶,憑證記賬,以公共經費賬戶為貸賬戶,金額相同。
拓展知識: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城市和縣城對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向國家稅務機關繳納的必要的稅款,它是我國城市和縣級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兩種支付方式:按國家規定定額繳款,按實際收入收取稅款。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