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用2015年的發票入賬有什么稅務的風險?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稅收文件具有嚴肅性和嚴密生,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文件規定操作;
切不可自行理解、簡化程序,違反規定的申報容易導致涉稅風險.
建議企業若對所發生費用的列支有疑問,可以咨詢主管稅務局,避免因理解偏差造成少繳稅款的情況.
【2018年用2015年的發票入賬的稅務風險相關內容】:
2018年用2015年的發票可以報銷嗎?
答:根據該規定:
【舉例】:如果2013年發現2012年未扣除的費用,稅法也是允許扣除的,不過只能追記到費用發生的當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3年匯算清繳2012年企業所得稅之前發現有未扣除的費用,稅法規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發現的話只能申請退還多交的企業所得稅.
預繳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核算,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處理,避免了退稅的繁瑣手續.逾期取得的票據等有效憑證,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即企業應先行調增成本、費用發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實際收到發票等合法憑據的月份或年度,再調減原扣除項目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可能在費用支出等扣除項目發生的所屬年度造成的多繳稅款,可在收到發票的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申請抵繳,抵繳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抵繳或是要求稅務機關退還稅款,時限不得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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