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繳稅流程是什么?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貨運代理和交通運輸,適用于不同的稅率,讓客戶挑剔,讓承運人無所適從,讓行業競爭不公平。
一般納稅人要11%的發票,整個行業都沒有習慣于價、稅分離式報價,讓客戶有機可乘。
而我們實際與客戶的簽約的三方物流或者其他公司,往往只有很少的車輛,甚至沒有車輛。加之現在成本壓力大,供應商(個體司機)服務質量的提高,更多公司更不愿養車了。營改增后,市場出現了一種怪異的現象,實際承運的公司因為沒車開不了11%的發票,反而是不做運輸的掛靠公司可以開具11%的運輸發票。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繳稅處理依據】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目前,稅務總局沒有“無交通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只限于道路運輸”的規定,貴公司租船運貨,如果“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則屬于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總結: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繳稅流程上文講的挺多了,小編這里不贅言了,也有網友問小編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除了如何繳稅,其賬務處理怎么做,這個大家問問會計學堂老師即可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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