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的稅務處理問題

2017-04-07 17:15 來源:網友分享
3081
企業在生產經營業務中,在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勞務費、股息紅利等所得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個義務是法定的,企業無法回避。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企業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后,稅務機關會按年度支付企業手續費,因為《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那么企業取得這筆手續費收入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先來看一下相關的政策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其他代理服務,是指受托辦理上列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業務。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的函》(桂地稅函[2009]446號)第一條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粵地稅函[2008]58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稅款,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稅收風險管理后續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100號)規定:“(一)統一政策執行口徑   經稅務總局各相關司共同研究,根據現行稅法,部分稅政問題按如下口徑統一執行:

3.營業稅方面

(1)代收代繳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預提所得稅手續費收入應征收營業稅。

(2)股份公司總部將自有資金(不含下屬分、子公司資金)提供給成員企業使用收取的利息,應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提供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行為,被界定為屬于提供“服務業——代理業”應稅勞務,應該交納營業稅。

營改增以后的相關執行口徑:

1、深圳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指引(之一)

四、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

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

2、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三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納稅問題

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相關的政策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一條規定: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稅款返還手續費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京地稅企[2007]392號):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稅款(以下簡稱“三代”)納稅人取得的返還手續費收入,應并入納稅人年度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三代”而產生的有關支出可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稅收規定稅前扣除。

因此,對于企業取得的個稅手續費返還收入,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毫無疑問的,同時,對于用于該項代扣代繳工作的支出,也可以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中扣除。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問題

個人覺得,對于企業取得的個稅手續費返還收入的稅務處理,其實大家最關心的還是個人所得稅問題,那么也來先看一下相關的政策規定:

1、《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明確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通過上述規定已經足以說明,對于發放給辦稅人員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是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辦稅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一并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并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最后,還需要提醒一下大家應該需要注意的問題:

1、企業取得的這筆收入基本是每年度一筆,屬于非經營性收入,會計處理時不能計入營業收入。但是有的單位在收到這筆手續費時,卻計入了“其他應付款”,掛賬多年,這是不對的。

2、這筆收入應該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不需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因為支付單位是稅務機關,稅務機關需要根據財政預算的安排從財政庫支付。

3、這筆手續費的支出應該是發放給具體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辦稅人員作為獎勵,才可以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 請問個人所得稅返還手續費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 稅務部門返還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怎么處理?

    你好,你所指的怎么處理,是如何做分錄的意思??

  • 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第三代手續費返還該怎么賬務處理

    ?你好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適用場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申報時間:次年1.1-3.30 申請渠道:線上(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線下(扣繳義務人所在的主管稅務機關),目前只接觸過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進行個稅手續費返還,故本文只講解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操作流程。 系統: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用單位賬戶登錄 路勁:代扣代繳-退付手續費核對-獲取結報單-確認結報單-申請退庫-選擇接收手續費的銀行賬號,審核通過后即撥款,跟進到賬即可。 賬務處理: 借 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6%稅率 ) 按無票收入申報

  • 個稅返還手續費,返還給辦稅人員,賬務如何處理

    同學, 你好。 根據原《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及解讀規定,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項目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用于獎勵辦稅人員發生支出時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 稅務局返還個稅手續費的稅務處理?

    同學你好 借銀行 貸其他收益 貸應交稅費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