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超市預付卡發票報銷與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購卡人與實際消費者在整個環節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稅普通發票,在購卡環節取得編碼為“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而在消費環節不允許再次取得增值稅發票。
預付卡業務各環節繳稅和開票總結如下:
同時,對于營改增后超市預付卡的稅前扣除做出了如下規定:
1、購卡贈送客戶,維護客戶關系
企業購買預付卡將其作為交際應酬費贈送給客戶,此種性質屬于企業所得稅概念中的業務招待費范疇,應憑借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2、購卡作為促銷方式贈送給客戶
企業購買預付卡,銷售時將其以買贈的形式贈送給客戶,例如達到一定的銷售額即可贈送一定額度的預付卡,此時應憑借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銷售費用稅前扣除。
3、購卡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
企業購買預付卡將其作為節日福利等發放給員工,這屬于集體福利的性質,應憑借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4、購卡自己消費
有的企業為了方便業務,購買預付卡自己使用,這應根據其實際用途按照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稅前扣除。但此種情況在購卡環節不能憑借發票稅前扣除,而應在實際消費環節憑借相關單據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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