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減增值稅留抵稅金
我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最近國稅稽查部門在檢查2006年增值稅時,確定補征增值稅40萬元,并責令在4月20日前將查補稅款全部入庫,但我單位在2006年12月末有留抵稅款51萬元,2007年3月末也有留抵稅款45萬元,不是有規定可以用期末留抵稅款抵減查補增值稅稅款嗎?為什么不給我們抵減呢?(劉偉)
答:用期末留抵稅款沖減查補增值稅是有條件的。

一、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國稅發[1998]66號,簡稱《通知》)規定:查補稅款的補征入庫,應當視納稅人的不同情況處理,即:根據檢查核實后一般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重新計算當期全部應納稅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應當核減期末留抵稅額(企業帳務調整的具體方法,見《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44號)還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查補稅款的賬務調整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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