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非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就不能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營改增后購進不動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不是專用于簡易計稅辦法計稅項目的,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時沒有抵扣進項不等于永遠不能抵
我們比較熟悉的政策是"進項稅額轉出"的有關規定.也就是,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還有這一條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再比如3月份買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做了認證,但準備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因此做了進項稅額轉出.如果后來實際用于一般計稅項目,那轉出的進項稅額也應該可以抵扣的.
三、錯過了180天認證期限也有機會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此處客觀原因是指: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