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在稅收上的處理方法
答: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
二、研發費用歸集(五)財政性資金的處理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六)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八、執行時間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3、不征增值稅項目本身并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所以納稅人發生不征增值稅項目,取得收入時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有些特殊)。
不征增值稅項目本身并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所以納稅人發生不征增值稅項目,取得收入時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有些特殊)。
目前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如下: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6)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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