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答: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1)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除外)
(2)補交的稅款
(3)免抵稅額
注意的問題:
(1)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有:納稅人繳稅的“非稅”款項(滯納金、罰款)、進口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2)作為計稅依據的的“三稅”稅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繳納,與稅款所屬期間無關。即查補稅款也應作為計稅依據。
(3)免征或者減征“三稅”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建稅
(4)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5)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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